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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司法局提示 ——疫情防控公众应知的法律知识
来源: 玉树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20-02-08 10:21:02
编辑: 玉宣

  玉树新闻网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为严厉的防控措施。然而疫情之下,多地却陆续曝光有人隐瞒真实行程和发热咳嗽症状后被确诊,目前已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例(包括青海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父子,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从武汉归宁日期信息,对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1月31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为让广大群众了解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们收集整理了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请广大人民群众协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传播疫情及因此造成法律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七年。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二)发布、转发虚假疫情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

  (三)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假借防控疫情对产品作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六)假借疫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采取防控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八)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治中失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失职行为有五种表现方式: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二、政府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政府依法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政府可以依法调集人、财、物及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三、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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